贿赂和不当好处
我们绝不容忍贿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腐败商业行为
罗氏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行为,如贿赂(公职、私人、主动和被动)、贪污、欺诈、盗用和给予不当好处。《罗氏商业诚信指令》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指示。
贿赂
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罗氏员工及其业务合作伙伴不得为获得或维持业务而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承诺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不当好处。不当好处包括非法折扣、收买、回扣和私下付款。不当好处可以是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付款、餐饮、礼品、娱乐招待、旅游支出或伪造合同。
给予不当好处
罗氏同样禁止员工非出于具体商业决策而给予或承诺给予不当好处。与上述“贿赂”一词的定义相反,给予不当好处不会即时“获得回报”。因此,不正当好处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报酬,目的是增加对给予者的情感支持。
罗氏员工必须牢记,个人感知十分重要,无论目的如何,他们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贿赂或给予不当好处。
这些原则适用于罗氏参与的所有公共和私人商业活动。许多国家/地区对于贿赂和不当好处有着严厉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罗氏和牵涉的员工可能会受到刑事和民事诉讼。
不得滥用我们在罗氏担任的职务谋取个人利益,或者让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伙伴受益。